新华网杭州4月11日专电(岳德亮)山水景观房产一直是房地产商的“王牌”,尤其是风景区内的涉及水域的房产,更是受到市场追捧。浙江省政府日前对这些倾向果断叫停。
“圆临水而居之梦”“临渊而渔、临水而居”“将绝佳山水风光同时占有”……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大打风景区“生态居住”的概念,诱人的广告语令不少人魂牵梦绕。 浙江从坚决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应有功能出发,对房产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区内水域一律叫停。
浙江省政府指出,今后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水域的,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要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尤其是以下九类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为维持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供水等。
凡是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要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的,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承诺书,并经其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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