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珠海吉大九洲花园第一幢6单元通讯
    地址:珠海吉大九洲花园第一幢6单元
    联系电话:0756-332301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
    日期:2006年4月19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粤富华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粤富华的股份。
    四、本次拟划转的股份不存在限制性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股权划转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粤富华承诺在2006年6月底前进入股改程序。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由
    本公司、港口集团:指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人: 指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 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粤富华、上市公司:指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 指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粤富华7175.4万股国家股转让给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
    《股权划转协议》: 指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九洲港货运区内办公楼
    注册资本:3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1006134
    税务登记证号:粤字440401714724983号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高锦芬
    经营范围:对港口交通运输产业的投资、开发;对交通运输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商业贸易
    经营期限:1999年7月20日至2049年7月20日
    股东名称: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756-3323013
    本公司持有粤富华7175.4万股股份,占粤富华总股本的20.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本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由高锦芬、杜志锭、杨廷安、蔡志鹏和钟振生五人组成董事会,其中高锦芬为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公司五位董事均为中国国籍,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份行政划转前,珠海市国资委未直接持有粤富华股份,但其下属企业港口集团、功控集团、珠海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和珠海经济特区冠华轻纺总公司合计持有粤富华11699.16万股股份,占粤富华总股本的33.92%,其中:港口集团持有7175.4万股国家股,占粤富华总股本的20.80%,为粤富华的第一大股东;功控集团持有粤富华880万股境内法人股,占粤富华总股本的2.55%;珠海纺织工业集团公司持有粤富华2996.96万股境内法人股,占粤富华总股本的8.69%,其全资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冠华轻纺总公司持有粤富华646.80万股境内法人股,占粤富华总股本的1.88%。因此,珠海市国资委为粤富华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在本次转让前为粤富华第一大股东,共持有粤富华7175.4万股国家股,占粤富华总股本的20.80%。2006年4月18日,珠海市国资委以行政划转的方式,将本公司所持有的粤富华7175.4万股国家股转让给珠海市国资委。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粤富华的股份,粤富华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珠海市国资委。
    二、《股权划转协议》涉及港口集团的主要内容
    股权划出方: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划入方: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股份数量:7175.4万股
    转让股份比例:20.80%
    股份性质:国家股
    批准划转日期:2006年4月18日
    批准划转机构: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与本次股权划转有关的其他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粤富华未清偿负债处理方式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占用粤富华资金3,583.61万元,其中占港口集团持股报告书用粤富华本部资金2583.61万元,占用粤富华两个子公司1000万元。
    根据2006年4月7日《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为解决港口集团对粤富华的资金占用问题,珠海市政府、珠海市国资委、港口集团和粤富华均已形成共识,明确要把解决该问题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计划在2006年6月底前,港口集团占用粤富华资金问题将采取以资抵债等方式结合粤富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完成而一并彻底解决。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粤富华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3、珠海市国资委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未直接持有粤富华任何股份。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珠海市国资委将直接持有粤富华20.80%的股份,成为粤富华第一大股东。
    第三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粤富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依法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本次股权变动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港口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划转协议》复印件;
    3、珠海市国资委批复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处
    第六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锦芬
    签署日期:200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