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评报字(2006)第038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根据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关于转让美达公司、申鹏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务")接受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操作规范,对此经济行为涉及的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中华财务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美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0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评定估算,从而得出15%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本次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依据所评估的资产现有用途不变、持续经营和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
    评估项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在评估过程中,中华财务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清查,对美达公司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核实,对美达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及对资产的实地勘察与核对,并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在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情况下,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200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2,090.63万元,故15%的股东权益价值为6,313.59万元。
    特别提示:
    本报告的阅读者应结合报告正文中"特别事项说明"的有关内容,注意有关事项对上述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也不得用于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5年12月31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周军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郭慧娟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姬青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9日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江阴申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华评报字(2006)第037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根据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关于转让美达公司、申鹏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江阴申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5%股权。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务")接受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操作规范,对此经济行为涉及的江阴申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中华财务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申鹏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0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评定估算,从而得出45%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本次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依据所评估的资产现有用途不变、持续经营和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
    评估项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在评估过程中,中华财务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清查,对申鹏公司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核实,对申鹏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及对资产的实地勘察与核对,并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在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情况下,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2005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23,413.07万元,故45%的股东权益价值为10,535.88万元。
    特别提示:
    本报告的阅读者应结合报告正文中"特别事项说明"的有关内容,注意有关事项对上述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也不得用于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5年12月31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周军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郭慧娟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姬青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