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2006年4月27日联合发布2006年第30号公告,全文如下:
    为适应管理需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104号、2006年6号公告)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公告)中涉及管理与非管理产品使用同一海关商品编码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详见附件2)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104号、2006年6号公告)以及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在此之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涉及编码变化并准备于5月1日及之后报关的,须按照新目录换领出口许可证。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2:输欧盟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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