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长岭"驰名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上标注与本公司商标(文字、拼音、图形)完全相同的商标。该行为是严重侵犯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06年4月13日,本公司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鸡市中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申请执行人情况:
    单位名称: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文,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2、被执行人情况:
    单位名称: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西安市公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钊,公司执行董事。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宝鸡中院受理后,于2006年4月14日向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诉前禁令,即(2006)宝市中法民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长岭"商标。针对此事,本公司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