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现就有关桂冠转债转股事项公告如下:
    1、桂冠电力和桂冠转债(以下简称"相关证券")已于2006年4月24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6月8日复牌,在相关证券停牌时间,桂冠转债停止转股。
    2、本公司董事会最迟将在2006年6月7 日(含本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 6月7日(含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在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12日期间的本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日,桂冠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程序申请转股,最新转股价格为6.18元。
    5、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6、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桂冠转债停止转股,直至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桂冠转债恢复转股。
    7、如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桂冠转债持有人注意:桂冠转债持有人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2006年6月12 日,含当日)转股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桂冠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19修订)》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桂冠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桂冠转债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桂冠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