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制定了《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修订了《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并将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登记规则》称,该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该规则执行。
《登记规则》规定,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事宜。
《管理规则》明确,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管理规则》规定,投资者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立和使用相应用途的证券账户。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规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掌握其客户的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