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由于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状况已经濒临破产,因此无法用现金和符合条件的资产或股权来清偿占用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4]56号)等文件的精神,鸿仪投资拟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偿还因鸿仪投资及其关联方占用亚华控股资金而形成的鸿仪投资对亚华控股的债务。
    2、本次股东实施以资抵债方案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亚华控股与北京宝象志合、鸿仪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拟用于抵偿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北京宝象志合与鸿仪投资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
    4、本次实施以资抵债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以资抵债方案要点
    一、以资抵债方案要点
    截止2006年4月30日,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为95,574,364.08元,根据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资金占用费为5,987,000元,合计占用资金101,561,364.08元。鸿仪投资以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作为偿还,截至2006 年1 月31 日,多伦龙达草业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16,749,6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鸿仪投资、北京宝象志合与亚华控股一致同意抵债资产的转让价款为101,561,364.08元。北京宝象志合与鸿仪投资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731)5797818
    传真:(0731)5566002
    联系人:李怀彬、刘锐
    电子信箱: lihuaibin@avaholdings.com;liurui@avaholdings.com
    公司网站:www.avaholdings.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亚华控股/公司/受让方 指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鸿仪投资/债务人 指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农业集团 指湖南省农业集团
深圳安隆达/资金占用方 指深圳安隆达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宝象志合/出让方 指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多伦龙达草业 指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
抵债资产/指定股权 指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拟用于抵偿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
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指2006年5月29日,北京宝象志合、亚华控股与鸿仪投资签
署的《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 指北京宝象志合以其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抵偿
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的行为
资金占用专项报告 指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元所(2006)专审
字第012号《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律师 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财务顾问/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鸿仪投资
    法定名称: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附335号
    法定代表人:候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
    经营范围:对旅游产业、实业、教育产业的投资;本公司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国内贸易。
    亚华控股的第二、四、五大股东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方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鸿仪投资。
    资金占用方深圳安隆达为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
    (二)鸿仪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
    鸿仪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05年12月30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总资产(元) 378,678,312.79 955,795,690.92 659,648,527.05
负债(元) 655,736,575.59 655,751,793.94 25,661,471.25
净资产 -277,058,262.80 300,043,896.98 633,987,055.80
净利润(元) -577,102,159.78 -333,943,158.82 -12,369,011.63
    二、交易标的介绍
    (一)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
    1、资金占用本金
    根据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元所(2006)专审字第012号《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05 年12月31 日,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95,574,364.08元。
    2、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亚华控股拟对上述占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
    截止2006年4月30日,根据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和占用资金时间计算出来的上述占用资金的资金占用费为5,987,000元。
    3、占用资金的现值
    截止2005年4月30日,上述占用资金的现值为占用本金与拟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之和101,561,364.08元。
    (二)鸿仪投资用于偿还债务资产的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宝象志合拟以其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抵偿因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而形成的鸿仪投资对亚华控股的债务。北京宝象志合和多伦龙达草业及本次抵债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宝象志合的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44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志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多伦龙达草业的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多伦幸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优质牧草培育、种植;草种研制、生产;生态经济种苗、树苗培育种植;饲草料生产、加工与销售。
    经审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多伦龙达草业资产总额为116,547,960.93元,负债总额为0元,所有者权益为116,547,960.93元。
    龙达草业的全部资产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蔡木山乡的17850亩土地和流动资金1万元,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用证号为“多国用(2005)第053号”,没有办理过抵押、质押也未被司法冻结。
    3、抵债资产
    根据亚华控股与北京宝象志合、鸿仪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拟用于抵偿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亚华控股资金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根据律师核查,宝象志合合法持有龙达草业99.97%的股权。截至2006年5月26日,宝象志合所持有龙达草业99.97%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多伦龙达草业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杨志武 周晓英 郭睿 贾惠生 祝生
|34% |29% |4% |4% |29%
--------------------------------------------------
|
北京宝象志合 杨志文
|99.97% |0.03%
多伦龙达草业
    5、多伦龙达草业的主要会计数据
    多伦龙达草业成立于2005年12月15日。经审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多伦龙达草业资产总额为116,547,960.93元,负债总额为0元,所有者权益为116,547,960.93元,净利润-201,622.77元。
    6、多伦龙达草业的评估情况
    根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水评报字【2006】第1007 号),截至2006 年1 月31 日,多伦龙达草业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16,749,600元。
    7、多伦龙达草业与公司业务体系的关系
    我公司主营业务是乳业和种业,多伦龙达草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蔡木山乡,该地有多年的奶牛养殖习惯。其主要农作物桔杆适于饲养奶牛。并且在距此地100公里左右的河北省境内有蒙牛、圣元等奶业公司的奶牛养殖基地,奶源市场开发竞争尚不十分激烈,有开发的空间和潜力,同时,我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乳业,目前计划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而现有生产规模及原料供应严重不足,在北方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和生产基地迫在眉睫,并且正在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要求,寻求在我国北部奶牛适宜养殖区建设自己的奶牛养殖基地,因此在该地建立乳制品加工中心和奶牛养殖基地,既符合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也符合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8、多伦龙达草业与鸿仪投资的关系
    多伦龙达草业是北京宝象志合的子公司,与鸿仪投资无关联关系。
    三、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偿还所占用资金的详细原因
    针对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历史问题,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手段和各种渠道来积极解决,以防范与化解潜在风险,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度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共偿还占用资金总额为4,293.88万元,其中,鸿仪投资及其关联方偿还资金占用3,300万元。
    (一)鸿仪投资资产情况
    鸿仪投资成立于1999年,几年来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拥有上市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法人股,同时还拥有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由于转让方原因,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上市公司历史包袱较重、投资不善等原因,2005年鸿仪投资持续出现巨额亏损,2005年度净利润为-5.19亿元。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外,鸿仪投资还投资了湖南亚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家居市场、振升房产等项目,但上述投资也因国家宏观调控、实际控制人缺位等影响出现了严重亏损,各家公司均出现经营危机情况,其价值严重缩水,且诉讼缠身,产权不清晰,无法判断其目前的实际价值。在国家宏观调控、实际控制人被限制自由等情况下,鸿仪投资的资产出现了大幅度缩水。截至2005年12月31日,鸿仪投资资产总额3.07亿元。
    (二)鸿仪投资负债情况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鸿仪投资负债总额6.47亿元(未含其下属子公司的银行债务及占用上市公司款项约13亿元)。
    根据鸿仪投资目前的资产与债务情况判断,因国家宏观调控、实际控制人缺位、投资泰阳证券出现严重失误等原因,鸿仪投资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状况已经濒临破产,因此无法用现金和符合条件的资产或股权来清偿占用资金。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资金的审核标准》的要求,敦促鸿仪投资按要求寻求解除占用资金的办法。通过鸿仪投资的配合与协调,北京宝象志合愿意以其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代偿鸿仪投资的关联企业深圳安隆达占用公司资金。
    鸿仪投资不存在原承诺用现金而改用以资抵债的情况。
    四、本次以资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6年5月29日,鸿仪投资、北京宝象志合与亚华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务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亚华控股对鸿仪投资享有一笔债权本息合计为101,561,364.08元人民币(其中本金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为95,574,364.08元)。
    (二)抵债资产
    本次交易的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合法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
    (三)抵债资产的定价
    本次交易以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
    根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水评报字【2006】第1007 号),截至2006 年1 月31 日,多伦龙达草业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16,749,6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宝象志合与亚华控股一致同意抵债资产的转让价款为101,561,364.08元。
    (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抵债资产的转让价款由亚华控股以其对鸿仪投资的101,561,364.08元债权向北京宝象志合支付,在指定股权过户至亚华控股后,鸿仪投资对亚华控股的负债与亚华控股应付北京宝象志合的股权转让款抵消。北京宝象志合与鸿仪投资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登记手续的办理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亚华控股可凭《股权转让协议》到指定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定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办理的备案、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六)税收和政府收费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含股权过户登记费)应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七)权利义务转移
    1、自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由北京宝象志合根据指定股权所享有并承担的股东权利及义务,由亚华控股依法承接。
    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至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北京宝象志合行使龙达草业股东权利应经亚华控股事先同意,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股权处置权、龙达草业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分红权等。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以后,未经亚华控股书面同意,北京宝象志合不得再将指定股权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或租赁给第三方,或签署相关协议、协议、意向书。
    (八)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并报监管部门审核及亚华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九)其他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还对各方就本次以资抵债事项的风险提示及防范、声明及保证、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了具体约定。
    五、与本次以资抵债有关的其他安排
    根据亚华控股与北京宝象志合、鸿仪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用于偿还鸿仪投资关联公司占用公司的资金,北京宝象志合与鸿仪投资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本次以资抵债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其他安排。
    六、以资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以资抵债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潜在风险,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是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 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4]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抵债资产对公司具有使用价值
    本次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多伦龙达草业的主要资产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内蒙古多伦县蔡木乡,使用权面积17850亩。经审计,2005年12月31日,多伦龙达草业的无形资产净额为116,537,960.93元。
    (1)该宗土地由多年的奶牛养殖习惯,其主要农作物桔杆适于饲养奶牛。当地的奶源市场有开发的空间和潜力。亚华控股主营业务之一的乳业,目前计划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而现有的生产规模及原材料供应严重不足,公司正在我国北方奶牛适于养殖区建设自己的奶牛养殖基地。因此,在该地建立乳制品加工中心和奶牛养殖基地,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2)该宗土地所在地是内蒙古著名的旅游风景区。长远来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当地的牧业可望实现与旅游业的资源互补,因而该宗土地也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获得升值空间。
    综上所述,本次以资抵债实施后,有助于优化亚华控股的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提升其市场价值,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亚华控股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未发现存在损害亚华控股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性的影响
    2005年1月21日,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山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两大国有股东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密切协作,取代鸿仪投资,形成对亚华控股的实际控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亚华控股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不会直接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除本次以资抵债本身构成关联交易之外,本次以资抵债实施完毕不会直接导致公司与鸿仪投资之间关联交易数量的变化。
    本次以资抵债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公司运作更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规范运作,本次交易不会对亚华控股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以资抵债完成后,本公司与鸿仪投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鸿仪投资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资产结构将发生一定的变化,其他应收款项目原值减少9,557.43万元、净值减少5,734.46万元;长期投资项目增加11,651.29万元;净资产增加5,916.83万元。
    2、本次交易未增加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根据亚华控股与北京宝象志合、鸿仪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抵债资产为北京宝象志合所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99.97%股权用于偿还鸿仪投资关联公司占用公司的资金,北京宝象志合与鸿仪投资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五)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再次发生的措施
    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实施后,鸿仪投资将全部清偿因鸿仪投资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而形成的对本公司的债务。鸿仪投资将不再可能发生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1、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三大股东湖南省南山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达成合作协议,是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见公司2004年年报)。
    2、公司将修改《公司章程》,从公司治理层面防范再次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本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占用公司资金等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建立控股股东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对占用方、以及董事、经理的追偿责任。
    3、鸿仪投资出具了《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用湖南亚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控股”)较大额度资金。现已决定采用以重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已签署了相关协议。鉴于该方案实施后,本公司仍为亚华控股大股东,本公司就杜绝违规资金占用问题郑重承诺如下:
    (1)实施以资抵债方案后,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决策和控制优势,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亚华控股资金,不从事任何损害亚华控股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2)实施以资抵债方案后,本公司将逐步减少和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从资金往来渠道上杜绝资金占用情形的再次发生。
    (3)本公司及所属关联公司与亚华控股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亚华控股的独立董事:潘晓敏、陈谦、左田芳就本次控股股东实施以资抵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以资抵债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和认真审议后一致认为:
    1、鸿仪集团及关联方确实无法用现金、股份清偿或通过变卖资产偿还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全部资金,本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是彻底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举措。
    2、鸿仪集团拟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是内蒙古多伦龙达草业有限公司99.97%的股权,多伦龙达草业有限公司拥有在内蒙古多伦县1785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入上市公司后,有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
    3、本次以资抵债将彻底解决鸿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中介机构对以资抵债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资产评估;聘请了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财务意见。本次交易全部以经审计的相关公司的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价,符合公允性原则。董事会表决程序合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评估以及交易过程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合乎监管机构的规定。
    5、公司以后应该切实加强管理,谨慎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关系。”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
    单位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志伟
    联 系 人:陆国庆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邮 编:510075
    2、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施以资抵债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是在鸿仪投资及关联方确实无力以现金、股份清偿,在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的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的积极措施。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本次交易以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价,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有助于优化亚华控股的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提升其市场价值,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亚华控股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未发现存在损害亚华控股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律师意见
    1、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爱平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天麟楼9层
    邮政编码: 410007
    经办律师:袁爱平、朱志怡
    联系电话: (0731)5540103
    传真号码: (0731)5164950
    2、律师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施以资抵债之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以资抵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以资抵债的实施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以资抵债事项的无异议批复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八、备查文件目录
    1、亚华控股董事会决议
    2、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3、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4、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关于以资抵债的独立意见函
    6、关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7、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8、鸿仪投资2005年财务报表
    9、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度审计报告
    10、关于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的说明
    11、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施以资抵债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