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3日复牌。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特生物”、“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青先生主持,公司7名董事均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7名董事认真讨论,一致审议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6月2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6月30日健特生物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与投资者电话沟通、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为: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224,766,569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送红股101,144,956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份4.5股,换算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的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621股的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224,766,569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送红股123,621,613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份5.5股,换算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的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9股的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方案为:
    “1、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上述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及保证:
    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为了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所持的获得流通权的健特生物股票按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现调整为:
    “1、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上述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及保证:
    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为了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将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所持的获得流通权的健特生物股票按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健特生物董事会于2006年6月2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健特生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论证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健特生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和修改后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可就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健特生物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数量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附件:
    1、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独立董事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书
    4、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5、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