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G 深国商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
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变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为
:融发公司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占用人民币34,600,181元的款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004
年11月19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500万计,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3月9日
按照本金300万计,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810.0181万计,
2004年12月28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1200万计,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3月
9日按照本金150万计,2005年2月3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200万计,2005年
2月17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300万计)给铭兴公司;
    2、国企公司对上述融发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铭兴公司承担三分之一
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人民币248,169.88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
,合计675,859.76元,由铭兴公司负担609,173.78元、融发公司负担67,
685.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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