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次募集的资金数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8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04]88号文核准,本公司增发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38元,发行数量为141,042.4万股,其中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集团")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84,642.4万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股56,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8,505,120元,扣除应承担的增发新股发行费用人民币89,567,227.3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8,937,892.61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6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止2004年6月24日上述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 招股书披露投资计划 实际投资额2004年 实际投资与计划的差额 完成程度
收购武钢集团钢铁主业 增发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收购武钢集团拥有的钢铁主业 8,908,937,892.61 0 收购已于2004年6月完成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公告的增发新股《招股意向书》中承诺以上增发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收购武钢集团拥有的钢铁主业。本公司收购武钢集团的钢铁主业的最终结算价为人民币9,542,597,272.81元。根据本公司和武钢集团签定的《钢铁主业收购协议》和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中的决议,本公司已于2004年6月25日根据上述《钢铁主业收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汇入武钢集团的银行账户作为收购武钢集团钢铁主业的部分对价。
    三、结论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际已将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908,937,892.61元用于收购武钢集团钢铁主业,占全部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0%。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使用了前次增发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且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