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记者熊伟,一个典型的试图以个人的力量推进国家立法民主的“发烧友”。
4年前,多次采访村级民主选举过程的他,有感于现有村委会选举法律的不完善及所暴露出来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以个人之力费时两月,完成了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这是国内首部以公民个人名义草拟的“法律”,第一稿共计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假如7月19日的《中国青年报》未对熊伟其人其事作长篇报道,绝大多数国人迄今都不可能知晓,在国内,一个公民草拟的“法律”,继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听证之后,正成为由下而上、由外而内地推进国家立法民主的又一宗标志性事件。
熊伟并不孤独,在前后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圈子里,他可是个受到尊敬的知名人士。
4年中,熊伟的“建议稿”不断征补更新,前后由千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其“建议稿”上签名支持。02年全国“两会”,“建议稿”经由31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作为正式议案上呈全国人大常委会;03年全国“两会”,“建议稿(第二稿)”作为正式上呈议案,签名的全国人大代表超过155名;04年全国“两会”,议案继续上呈,签名的全国人大代表突破400名……不仅如此,“建议稿”还一度得到10名全国人大常委的支持,成为这10名全国人大常委联名上呈的议案。
适者所知,现阶段推进国内民主政治体制构建主要有两个向度:由下而上的向度,就是普遍的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在全国行政村已全面铺开;由内而外的向度,亦是扩大党内民主的尝试性动作逐年增多。就乡村基层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国内已于1998年11月正式颁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乡村民主政治实践已经有法可依。
仅作字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把村委会民主选举事项涵盖于其中。的确如此,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设置6款法条,共500余字。只是受当年“立法环境”的限制及“立法生态”的影响,注定了该法有关选举的法条内容一定是粗线条和笼统的,当它日后面临选举过程错综复杂的利益纷争时,是必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近十年间,乡村基层民主于选举环节所生发的种种矛盾尤其是群体性冲突,恰好印证了该法选举法条对选举程序的界定显得模糊,对程序公正的约束过于软弱。在许多地方的乡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受该法的“硬伤”所致,矛盾与冲突还只是问题之一,更大的问题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村委会选举的民主实践流于形式,为“农民还不会行使民主权利”的鼓吹者们找到了“民主不可超前消费”的口实,对原本就一步三摇的国内民主政治体制构建带来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选举法”系典型的程序法,它的立法目的在于借助程序公正的刚性约束,确保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宪法权利在选举环节得到落实,也即以程序公正确保选举结果公正。观各国的立法实践看,确有许多国家单设“选举法”,可就国内而言,假如你对“国情”有所洞察,单设一部“选举法”的条件显然尚不成熟。如此说来,这否意味着熊伟先生4年来的矢志不渝真只是“发烧”举动吗?
不——绝对不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日前明确表示:今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工作已经启动,虽然不会单独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但会在修改组织法时一并完善选举办法。我们不否认所摘引的上述文字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内委会对熊伟此举的答复,但我们也没有证据否定“组织法”的修改与熊伟的举动,支持他立法建议的千余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态度以及多次联名上呈议案毫无关联。
事情至此,虽说熊伟声称“我不打算放弃”,但就我们看来,熊伟草拟的“法律”虽一时半会儿不可能成为一部真正的法律,可熊伟此举的价值和意义却已得到很大程度的彰显。只要我们期待国家进步,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份推进国家民主进程的社会责任担当,而通过不同途径推动立法民主进程,恰是现阶段推进国家民主的一个较现实可行的立足点。熊伟此举必产生新的放大效应——熊伟你是好样的!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