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再加严
为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及修改,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为证券公司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对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编制和披露以及监管措施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与4月份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一章即净资本及其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在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比例方面,《管理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稍作调整,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征求意见稿是1%),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征求意见稿是30%)”。据了解,按此比例,平均每家创新类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为0.82亿元。
《管理办法》对于证券公司的承销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的计提比率都有所下调。首先,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其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为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该规定相当于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21%,目前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同时,为防止证券公司集中持股和操纵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经证监会核准的除外,而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一种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于证券公司的新业务和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则中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业务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这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
另外,《管理办法》重新界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证券法》相对应,《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应符合相应的净资本绝对指标标准(如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两项以上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证券公司还应符合净资本相对指标标准,即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8%”。
据了解,设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为:一是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