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却为了“奥拓”商标反目为仇。《每日经济新闻》昨天获悉,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的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安汽车)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汽车)已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这四起商标行政案件,并将于8月份一并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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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长安汽车集团前身为长安机器厂,与江南机器厂、秦川奥拓、江北奥拓三个企业同属于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安排上述“四子”生产从日本铃木公司引进的ALTO车型。为便于区分,总公司规定四家须在各自所产的车后窗左边分别写上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字样。介于日本铃木只在中国注册了“ALTO”英文商标,并未注册中文商标,1993年长安汽车抢注“奥拓”中文商标。由于同属中国兵器总公司,其余三家对长安汽车抢注“奥拓”商标并未引起重视,为日后商标纷争留下了隐患。
2001年江南机器厂股权变更后,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挤占了长安奥拓的市场空间。2004年8月,长安汽车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追究江南汽车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江南汽车立即展开反击,将长安汽车告到了国家商评委,要求长安汽车撤销“奥拓”商标。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国家商评委于今年5月24日分别作出裁定,“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对此,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主任徐正国认为:商标撤销必须以商标三年不使用或非法使用为由才能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是依法裁定,是正确的。而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到,长安汽车对知识产权比较重视,申请在先并一直使用;而江南奥托是由于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才导致后来的争议,由此他提醒广大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全民关注:企业公众形象监测评价平台 参与评论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