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召开“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座谈会,与会人士认为,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但是收费机构以及缴费机制和方式的建立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完善。
自从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相继发出针对卡拉OK企业版权收费的有关举措后,引起了卡拉OK业内的广泛争议。
如今,KTV版权收费已成定论,问题转移到这笔费用由谁来收、收多少、如何分配、以哪些名目收取等具体操作上。
对此,国家版权局7月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强调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能。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另一方面,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盈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