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水运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2年8月13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为每年0.9%;
    2、派发年度:2005年8月13日至2006年8月12日;
    3、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9元(含税);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11日;
    4、除息日为2006年8月14日;
    5、兑息日为2006年8月17日。
    本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水运转债”)至2006年8月12日止满四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之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水运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2年8月13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为每年0.9%,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9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11日;
    2、除息日为2006年8月14日;
    3、兑息日为2006年8月1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06年8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水运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证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水运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水运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以及已转股的水运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因转股而新增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的水运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以4舍5入精确到0.01元。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水运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4个交易日(即8月1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持有人所得利息需缴纳的所得税,由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水运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2年8月8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市进香河路33号时代华府四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25-832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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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