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日前出台扶低帮困的最新政策,提高了与低收入群体息息相关的四条保障线标准。
青海省政府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青海省提高低收入群体四条保障线标准的相关情况。据青海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青海省这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标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青海省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变动情况,自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西宁、海东地区每人每月调整为440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调整为45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调整为460元。同时,青海省还建立了小时最低工资制度。
自2006年7月1日起,青海省统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3元,其中西宁、海西调整为178元;海东地区调整为163元;海南、海北调整为168元;黄南、果洛、玉树调整为183元。统一提高标准后,全省20.6万名低保对象将受益。
青海省此次还提高了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救助金,提高标准后全省特困人口救助资金人均达146.8元。
从7月1日起,青海省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首次提高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与此同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也在1993年最高为7元的基础上,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记者顾玲 卜晓明)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