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不满中国内地财经报纸《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其内地(深圳)公司雇佣的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的报道,台湾地区首富郭台铭的富士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额,并已要求深圳中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这一绕过报社直诉个人的曲线式做法引发了很大议论和义愤。
印尼、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都曾经出现过财阀控告媒体报道不实的事件,虽然最终结果不一,但是媒体和当事的媒体从业者都遭受到“重创”。这种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得较少,例如美国的沙利文(沙利文是一个政府官吏)诉《纽约时报》案,就显示了美国法院赋予了新闻媒介“宪法特许权”。
尽管《纽约时报》的确存在一些细节失实的所谓新闻“硬伤”,但美国法院认为这种“硬伤”所造成的名誉危害并不是刻意的诽谤,仅仅是新闻从业者基于职业要求的一种误伤。从长远的角度看,在名誉和新闻自由两者之间,适当向新闻媒介做出倾斜,才能实现社会权力体系的均衡。
实际上,用诉讼来制约媒体,这种做法早就写进了学者Campbell所著的教科书里。这种大资本集团通过利益伤害来威慑媒体,道理是,法律诉讼会带来相关人的法律成本支付,而大资本财团可以很轻易地支付成本,但是媒体人员却很难承受这一成本。这是将成本担负作为控制和恐吓媒体的手段。当然,中国是不会认同这种现象的。
媒体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增强对新闻真实性(尤其是细节)的审核。二是要呼吁社会给予媒体相应的权力。否则,社会的罪恶空间就以几何级的速度扩大。这不是危言耸听。
(费戈/广州)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