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河西支行诉河北沧州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塑集团)借款,本公司大股东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603万股国家股和沧塑集团持有本公司32.5万股法人股,冻结期限一年至2003年9月23日,后续冻至今。 因该合同纠纷仍未调解完毕,根据2006年8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集团公司国家股1603万股、沧塑集团法人股32.5万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06年8月29日至2007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