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8月23日,本公司分别与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方晓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其各持有的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90%和1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6年8月24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006年9月4日,经进一步协商,本公司又分别与集团公司、方晓伟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团公司、方晓伟向本公司转让标的股权的价款分别为4500万元和500万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该转让款在原协议书经批准生效后3日内支付60%,余款在标的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5日内支付结清。
    2、上述股权转让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与转让交割日前一个月的利润或亏损由集团公司和方晓伟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3、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集团公司协助将其原属的保健品事业部人员和相关市场网络、客户等一并转由本公司统一接收和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