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消费者王先生于今年6月27日在华强北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台式饮水机,28日一早开始使用。由于白天家中无人,晚上他回到家中时才发现饮水机的水龙头漏水,木地板和酒柜都遭水浸。生产厂家第二天派人过来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饮水机。 王先生要求厂家对漏水造成的地板及酒柜损失作赔偿处理,但厂家都表示不予赔偿。
为此,王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因饮水机质量问题导致木地板和酒柜被水浸的损失,同时赔偿因处理此事给本人带来的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通信费等。而生产厂家在答复中认为,当时换机时消费者并没有主张赔偿,而是事后提出来的。况且地板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地方离当时摆放饮水机的地方有1米多远,故不能认定存在问题的地板与饮水机漏水有因果关系,所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例中,消费者王先生因所购买的新饮水机漏水而导致其木地板和酒柜受损,并且因此事给其带来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购机的华强北某商场或厂家赔偿。
【市消委会提示】
在市消委会受理的投诉中,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家庭其他财产受损的投诉时有发生。出现此类问题后,消费者往往会进入维权盲区,采取解决一部分问题留下一部分的办法,最终导致维权难。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解决投诉纠纷时,应将自己的全部诉求一次性提出来,全盘考虑,整体处理,如果只是就部分处理意见达成协议,是不适合的,更不应该将疑为质量问题的商品交还给对方,避免证据丧失。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