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方电子原告的十九位律师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呼吁烟台市国资委督促东方电子公司全面履行股改承诺的请求函》,这份请求函将发给山东省烟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目的是希望加快该案和解解决的进度。
据了解,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立案已超过三年半,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以及法院为照顾东方电子股改,至今尚未能审结该案。今年8月2日,东方电子股东大会顺利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股改方案中,其大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00股股份承担65%的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
而为了充分全面地说明代理律师对该案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立场,今年9月25日,代表总标的三分之二即3亿元索赔额的原告的全国各地十七家律师事务所(现为十九家)的律师成立了集体谈判律师团,律师团全体成员推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作为谈判代表,请求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早日解决此案。
原告律师认为,目前,股改方案中承诺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的6个月期限已过去了2个多月,东方电子股票也一直停牌至今,但东方电子既不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与原告投资者和解、履行股改承诺,也没有同代表大多数原告的代理律师们进行全面谈判,却只愿在集团公司提供的股票范围内转圈,这种缺乏全局性的做法使该案陷入僵局、也使原告投资者焦虑与对立情绪升级,最终将损害原告投资者与东方电子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律师希望山东省烟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履行职责,从而促使该案能以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方式解决。
在前期的谈判接触中,原告投资者与代理律师一般都认同东方电子案由被告提供股票加现金的赔偿方案,而律师团经过磋商,一致同意以下可选择的调解方案:尊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格原告及损失计算上的认定,而基于法院的认定,东方电子和集团公司等被告则必须全额赔偿;或者,在法院认定之前,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也可以适当予以折让,但坚决反对东方电子利用赔偿的支付条件与支付方式,对不同的原告及代理人制造差别标准,由此在未能充分解决旧的法律纠纷的同时又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