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10月13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3人,分别为:苏长江、王淑惠、王启。 会议以传真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一、审议并同意《2006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同意《关于为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