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基本上针对的是企业职工,而未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根据工作年限计发退休工资。
这个实施了近30年的制度,如今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其中,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在内的人员都包括了进来,这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说,2004年,我国就已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最终将会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公共部门雇员的终身雇用制,雇员的流动性会明显加强;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扩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提出了在制度安排上保持社会一致性的要求。所以,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李绍光提出两种备选方案:
第一种是偏重于积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个人账户的“职业年金计划”。对于实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在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明确其收支结构,特别是财政拨款所占的比例,然后按比例由政府和单位分担其雇员的职业年金的缴费。如果这部分事业单位可以有财政拨款之外的收入,那么应当允许它们为雇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提供更多的缴费。
另外一种是实施名义个人账户制计划,就是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单位缴费比例则可以根据个人的职级、资历等基本依据划分不同的档次。名义个人账户的缴费积累,可用于支付当期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但是不宜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倒推缴费率。(编辑:郑彦丹)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