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将对非信托金融机构开放
    保险、证券、基金公司均可参与,商业银行甚至有望内设信托部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石朝格
    一场关于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大讨论正在监管机构、信托公司中间展开。
    数位参与讨论的业内权威人士透露,目前,监管层的倾向性意见是:对信托业务和信托公司进行区别对待。今后,信托业务将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
    分析人士指出,这将是监管层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旧有思维模式,基于构建统一的信托市场、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考虑,重新给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定位。
    商业银行有望挑信托业务大梁
    有关人士透露,监管层的态度已经比较明确,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的业务是两码事。与信托公司一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这些金融机构都可以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相关业务。
    对于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监管层则考虑将其定位于一种类似私募性质的投资基金。同时,信托公司将被禁止开展贷款信托业务,也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只能做较高端的受托理财业务。
    在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分离之后,商业银行有可能挑起信托业务发展的“大梁”。今后的资金信托业务将主要放在商业银行。据悉,“台湾模式”正成为监管层的主要借鉴。按照“台湾模式”,一开始,商业银行可以在其内部成立专门的“信托部”来开展业务,待时机成熟时再设立独立于银行的信托公司。
    某地方银监机构的人士证实,下一步监管层会对信托业务的经营权进行重新配置,让银行成立信托部或在旗下设立信托公司,已是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首先将允许国有控股银行以及1-2家主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先行成立信托部,试点信托业务。2-3年后,根据设立银行系基金公司的模式,商业银行在信托部的基础上,设立一家自己绝对控股的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原理,全面开展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思路一旦明确,意味着“银行系”信托公司将破土而出。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直接收购现有的中小信托公司,获得信托牌照。
    一位监管机构的人士明确指出,“信托业要想有大的作为,光依靠信托公司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国外经验来看,商业银行才是真正的主力。”
    “信托永恒”绝非“信托公司永恒”
    “不能因为信托公司的利益,再把信托业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据说这是此次监管层重新定位信托业的初衷。
    最近几年来,有关信托公司的定位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个行业,以及它的监管者—————银监会。
    有专家指出,其实,长期以来,大家存在着这么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将信托业务等同于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这种狭隘的观点,不仅影响了信托公司的发展,也影响了信托业的发展。现在看来,监管者开始摆脱这种狭隘思维。
    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今年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已经触及这一问题。报告中称:信托功能不等于信托公司的功能。信托功能与信托公司完全是同属信托行业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公司只是信托功能发挥作用的执行者,而这一执行者完全可以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因此,信托功能的永恒并不能代表信托公司的永恒。
    突破“分业”思维 构建统一信托市场
    事实也正是如此。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早已在运用信托原理开展业务,推出相关产品,只不过没有明确打出“信托”的旗号而已。比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业务、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这些信托业务或有信托公司参与,或无信托公司参与;或正大光明地打出信托旗号,或刻意避开“信托”字眼,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信托原理。
    “这些业务之所以不愿光明正大地亮出信托身份,还是因为我们目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要是银行、证券公司或是保险公司搞信托业务,是不是得让银监会的非银部来审批?”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一语道破天机。但是,在综合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朗的情况下,监管者已经在调整思路了—————跳出“分业”的束缚,构建一个统一的信托市场。
    早在2005年“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大会暨全国信托业首届峰会论坛”上,原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就提出,包括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财产管理业务,已经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这些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抛开各自所属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的表述,而仅就其本质内容看,都属于信托业务。
    “但是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所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运行特征、监管要求并不一致,可以说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的竞争格局之中。”在夏斌看来,必须打破部门之间的门户之见,只要是从事信托业务,不管是哪类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信托业共同的监管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必须坚持受托资金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原则;信托资金要托管于第三方;严格坚守不设最低收益保障的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承诺;严格关联交易限制原则;谨慎投资理财原则;坚持充分的信息披露原则,等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经过此次大讨论,“信托业务与信托机构相分离”的思路能够得以最终确立的话,意味着我国将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以信托功能为枢纽的金融理财市场,实行统一监管。这意味着银、证、保、基、信等各类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大金融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