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下称“澳柯玛
空调器厂”)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下称“澳柯玛总公
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
资配套有限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
岛中院”)审理,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澳柯玛总公司给付原告澳柯玛空调器厂欠款人民币360515351.51元;
被告澳柯玛总公司按上列第一项款项,向原告澳柯玛空调器厂支付自2006年9月
21日至完全清偿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列第一、二项款额,被告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0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100520元,由被告及两第三人
共同负担。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澳柯玛商务”)诉被告澳
柯玛总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科技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电动车商贸有
限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青岛中院审理,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
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澳柯玛总公司给付原告澳柯玛商务欠款人民币48548379.39元;被告澳
柯玛总公司按上列第一项款项,向原告澳柯玛商务支付自2006年9月21日至完全
清偿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列第一、二项款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16026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0770元,由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负担。
    本次诉讼只是公司清欠计划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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