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
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自愿协商,已就湖南洞庭水殖
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中在人
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院同意本案和解结案。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39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
偿归还,四被告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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