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 年12 月30 日下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信3)及相关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信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擅自变更配股资金用途且未如实披露
    经查明,2001 年2 月,华信股份募集的9906 万元配股资金到位后,除补充流动资金3616 万元、出资1050 万元设立北京华信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项外,其他项目资金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华信股份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上述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且一直将北京达尔飞智能交通有限公司(北京华信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华中信息互联网站项目作为已完成配股项目对外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明,华信股份在2001 年、2002 年期间为辽宁同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长江支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2004 年8月,同华实业未归还贷款本息,长江支行起诉华信股份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2 月8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华信股份向长江支行承担9237884.25 元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诉讼后,华信股份对诉讼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在此之前公司未进行披露。
    3、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投资及重大诉讼情况
    经查明, 2002 年6 月28 日,华信股份部分董事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决定:华信股份出资认购北方证券11000 万股股权,同日,签定出资认购协议,但该投资决议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表决。2002 年12 月26 日,华信股份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亿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815 万元,经背书转让向北方证券交纳出资。验资后,华信股份持有北方证券股权10500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0.5%。
    2003 年9 月23 日,因华信股份与东方控股债务纠纷案,华信股份持有北方证券8000 万股权被上海市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2004 年7 月22 日,该8000 万股权被裁定转让给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2003 年3 月,因华信股份与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纠纷案,华信股份持有北方证券的2500 万股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2004 年12 月,该2500 万股权被裁定转让给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低扣1455 万元债务。
    华信股份对上述重大投资及司法诉讼情况既未作出临时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对外披露。
    4、未按规定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华信集团资金关联占用情况经查明,从1999 年12 月至2001 年8 月,华信集团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大量占用华信股份资金,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华信集团占用华信股份资金余额为16714.84 万元,其中:华信集团直接占用7939.98 万元;华信集团通过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占用8771.86 万元,对上述占用情况,华信股份没有进行临时公告,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且未详细披露上述关联占用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华信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华信股份被处以30 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和3 至20 万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原文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6]3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以上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以上处罚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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