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广夏(000557)今日公告称,该公司及其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银川中院《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
银川市中院判决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银广夏对各原告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培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银广夏股份为1510.20万股。
银川市中院《民事调解书》是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国藩与银广夏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银广夏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调解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银广夏股份8350股,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另有诉讼原告26人、诉讼请求金额374.56万元拟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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