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军
历时5年,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终于在2006年12月29日有了一审判决。这一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
11月23日,ST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参与诉讼的金额共计7165.16万元。此前,已有1.03亿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调解下接受和解,原告每10元诉讼请求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ST银广夏股份。
庭审中,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举证的ST银广夏虚假陈述事实、对交易凭证等反映原告买入卖出银广夏股票的时间、对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及诉讼请求金额、对原告增加的利息请求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但鉴于ST银广夏财务状况恶化,没有能力赔偿,公司第五大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培鑫投资的请求,由培鑫投资向原告进行赔偿。
12月21日,ST银广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的议案》,ST银广夏以资本公积金中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股东培鑫投资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本。
银川市中院下达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采纳了培鑫投资的请求,判决由培鑫投资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培鑫投资负担,案件受理费则由ST银广夏承担。
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率与此前和解协议的赔偿率一致,但原告增加的一项请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即请求判令被告ST银广夏支付诉讼请求标的起诉之日至开庭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500多名原告(诉讼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代理律师严义明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川市中院以被告ST银广夏亏损巨大,无有效资产进行赔付及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按照被告单方面提出的调解方案作出判决,这种作法是令人遗憾的。他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提起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始于5年前。2001年9月,严义明代理的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被无锡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中止该类案件受理。2002年1月,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随后,针对ST银广夏的民事赔偿案全面启动。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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