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浦发南通涉讼:“优先受偿权”大缩水引发金融地方生态忧虑
高学军
两家银行两笔抵押贷款的优先受偿权,反被“打折”,理由是“按照公平正义法则,银行必须与债务人一道共担风险”南京某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表示,南通市中院的做法突破了银行的最后防线,如果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得到保证的话,国内数万亿的银行贷款就失去了保障,面临潜在的风险
2006年12月20日,南通市两家银行联名向江苏省人大、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银监局等部门递交报告,指责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市中院”)在执行一起贷款纠纷案件时有违法行为,损害了银行债权利益。
上述两家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下称“工行南通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下称“浦发行南通市支行”)。
在报告中,两家银行称,法院将银行原本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参与分配,其行为严重违法,且破坏了金融行业的基本规则。
“不保险”的抵押贷款
引起争议的是两家银行发放给南通市冠升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冠升公司”)的930万元不良贷款偿还纠纷。
2003年,因业务发展需要,冠升公司准备在南通市城港路开建厂房,遂向两家银行申请贷款。按照相关程序,两家银行对冠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决定对其分别发放贷款。
工行南通市分行青年路支行合计对其发放460万元,浦发行南通市支行合计发放470万元。冠升公司将其位于南通市城港路的387号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抵押给了两家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抵押的惯例,银行通常按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的7折、房产评估价的6折确定贷款额度。
工行南通市分行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我们考虑到当时冠升公司的房产尚未完全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决定给他打4折。”
按照南通市跃龙房地产 评估事务所(下称“跃龙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冠升公司上述资产的总评估价为2901.2万元,相对于两家银行对其发放的930万元贷款,这两笔贷款都应该是相当保险的。
但是,让两家银行始料未及的是,这两笔看似“非常保险”的贷款最终还是出了意外。
由于经营变故,两笔贷款到期后,冠升公司表示无力偿还。
2004年,两家银行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冠升公司与两家银行达成还款协议,但此后冠升公司仍未能及时还款,案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南通市中院在执行中查明,冠升公司债权人较多,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执行,经过法院公告,最终有24个涉及冠升公司债务的案件归并到南通市中院统一执行。除了上述两家银行之外,冠升公司还有其他十多个债权人,大都为当地的企业和个人。
由于冠升公司已停止经营,确无资金履行偿还能力,南通市中院决定拍卖冠升公司抵押给上述两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相较于其他的债权人,两家银行的这两笔贷款设有抵押,而此次拍卖的地产又属于两家银行贷款的抵押资产,这使得他们认为自身的放贷肯定会被法庭判予优先偿还。
清偿方案“缩水”
从2006年6月开始,冠升公司的上述抵押资产先后经过两次公开拍卖,都因故先后流拍。在2006年9月28日的第三次拍卖会上,冠升公司的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终以1168万元的价格卖出,扣除拍卖佣金 ,实际得款为1109.6万元。
尽管此时冠升公司的上述资产缩水高达61.75%,但仍高出两家银行的贷款本息总和1067余万元。
此前,南通市中院召集两家银行和冠升公司进行协商,共同委托跃龙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585.19万元。
2006年12月5日下午,南通中院执行局主持召开了冠升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公布了拍卖所得的1109.6万元财产分配方案。
南通市中院查明,在冠升公司的众多债权人中,有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属于建筑工程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受偿权应优先于两家银行。此外,其余的十多家债权人的债权则为一般债权,两家银行的债权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南通市中院认为,冠升公司的该项被拍卖还债的主要资产虽然已经抵押给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和浦发银行南通市支行,但由于该抵押资产大幅缩水,因此“按照公平正义法则,因抵押资产价值发生变现降低的风险只能由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共担”。
按照南通市中院的计算方法,因为上述抵押资产已经从贷款时的评估价2901.2万元下降到拍卖时的评估价1585.19万元,抵押资产缩水到原评估价的54.64%,而最终拍卖价格又仅是拍卖评估价的68.76%,因此,工行南通市分行和浦发行南通市支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额应按“54.64%×68.76%”的比例折算,其余的部分则应当参与一般债权求偿并按比例分配。
这个清偿方案让两家银行大感意外。
有争议的优先受偿权
按照南通市中院公告的清偿方案,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的贷款本息532.4万元仅能收回309.6万元,浦发行南通市支行的贷款本息534.7万元也仅能收回309.6万元,而十多个无抵押权的一般债权人分得300余万元。
南通市中院的这一做法遭到两家银行的强烈抗议。
12月27日,上述两家银行的法律顾问、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群告诉记者:“我们当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该方案违法,不接受这一方案,但是法院方面坚持这么做。”
李建群表示,南通市中院这种分配方式明显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两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依法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将来在追索贷款本息时出现损失,防止金融债权与其他一般债权处于同一地位而产生被动。但现在法院从抵押物拍卖价款中拿出相当一部分给其他普通债权人分配,给银行造成损失,这种做法显失公平。
“国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成熟的成文法律,根本不需要援引含糊的‘公平正义法则’。”工行南通市分行的那位部门负责人认为,其他债权人和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他们没有银行这样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借款时没有设定抵押,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代价。
他说:“这才是公平的游戏规则。”
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都对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吃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表示,南通市中院的上述做法明显不当。
“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常识:只有同一性质的债权才能按同一比例分配,设定抵押的债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抵押物价值缩水要银行按比例承担风险,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
南通市中院的“情况说明”
2007年1月5日,记者通过传真向南通市中院提出书面采访要求,南通市中院于1月8日传真发回一份“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确认了各债权人上述受偿顺序,并称,鉴于抵押资产在评估和拍卖中两次缩水,“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抵押资产价值发生变现降低的风险只能由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共担,股本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可按照上述比例(即54.64%×68.76%,本报注)确定,其各自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则应当参与一般债权求偿并按比例分配。”
但是,在“说明”所附的“法律依据”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抵押物变现缩水后应相应降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南通市中院在“说明”中表示,提出如此分配方案是为了“保护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维护社会稳定”。
在到会的17家债权人中,“有14家债权人明确表态拥护依公平法则以及维护和谐稳定大政方针所拟制的分配方案”,上述“说明”中强调说。
Observation记者观察
银行“大户风险”
高学军/文
南通市中院的上述做法引起了一些银行业人士的担忧。
南京某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先会考察企业的现金偿还能力,同时为了规避风险,必须设定担保,而所有银行最为看重的担保方式就是财产抵押,目前银行的大部分贷款都采用抵押方式担保,以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可以基本确保债权的实现。
“南通市中院的做法突破了银行的最后防线。”上述人士认为,如果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得到保证的话,国内数万亿的银行贷款就失去了保障,面临潜在的风险。
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群认为,两家银行在该案中的损失虽然不算大,但是该案的后果却不能不让他们有所行动,因为,法院此举人为地破坏了金融运行规则,将导致银行今后难以规避风险。
上述南京某银行高管表示,中国加入WTO已满5年,外资银行也已大量进入中国,2006年底金融业更已向外资全面开放,这种形势下,金融业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需要各方面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这几年金融生态已经改善了很多,但仍然有人还抱着吃大户的心态对待银行。”他说。
2006年12月30日,江苏省银监局办公室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尚未看到南通两家银行的上述报告,暂时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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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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