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要达到“决不允许期货公司带‘病’入市”的治理目的,要做到三点:
最基本的是,真正激活公司治理结构中对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目前,虽然期货公司从形式上已经普遍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真正达到能够发挥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作用还有着较大的差距。
其次,积极探讨和试行新形势下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随着国有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 的升温,与之相关的资本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尤其是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也顺势萌动,纷纷试行股权激励机制。而相比之下,同为金融企业的期货公司因政策的缺失却显得有些冷清。期货公司试行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项重大制度性举措,不仅对于保持期货公司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管人员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期货公司稳定、规范发展。
第三,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监督。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审查制度。在面临推出股指期货 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的依法管理,利用公司自查自纠、公司年度检查,高管人员诚信经营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恶性透支、挪用保证金等重大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采取包括取消公司参与金融期货资格等措施,以有效遏制公司及高管人员重大违法乱纪经营行为。(江磊/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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