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志刚
    S*ST铜城(000672)公告,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11月20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甘肃银监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甘肃监管局2006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公告》;依法撤销《关于成立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的通知》。
    S*ST铜城称,公司虽然对西部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计提了2500万元的减值准备,但因该行政诉讼事项并非为减值准备冲回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因此,该行政诉讼事项不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告显示,甘肃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西部金融租赁公司存在擅自变更股东、关联交易金额大,发生频繁,且资产质量差,存在较大风险和到期债务偿还困难,存在支付风险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和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甘肃监管局遂作出了“责令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期限1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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