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银行有权自定服务价格,收费不违法,储户没有采取规避措施视为接受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在各家银行纷纷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后,一名男子因自己用来交电费的小额账户被扣了3元钱而将银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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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告称要收管理费
2005年5月26日,黄某为了交电费方便,在某银行盈丰路支行存入100元,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从开立账户开始,该账户的余额就从来没有超过400元。
2005年9月,该银行贴出公告,称将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管理费,其中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小于400元的人民币 普通活期储蓄账户”,“每季度收取一次账户管理费,每次3元人民币”,“对该项收费实行为期1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间,他们也在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消息。
账户被收3元储户告银行
由于黄某的账户符合需要交纳管理费的范围,该行于12月19日收取了黄某3元小额管理费,黄某发现后十分生气,他认为银行收费没有合法依据,在搜集和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后,于2006年初告到法院,要求银行退回3元管理费。
黄某认为,银行将收费所依据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置于《储蓄条例》、《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上,这种违反上一级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银行有权自定服务价格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增加营业收入,改善账户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是符合现代经营的理念要求的。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的相关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该法,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该家支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依据该办法来具体操作实施,并不违反上位法,故海珠区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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