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通知,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对分类模式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由原来的创新类券商资格评审按照业务类型分类,改为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
    新《办法》中规定,“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三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二亿元。”
    有关人士指出,这样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一些在内部控制和管理上较为优秀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公司,有利于鼓励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也符合今后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和要求。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明确放开了单一业务券商申请创新类券商资格的准入门槛。根据《办法》的规定,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的单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有资格申请创新类券商。
    据了解,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完成,去年10月,证券业协会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时隔3个多月,证券业协会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是考虑到《办法》制定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初期,有必要修改相关条款以反映近年来证券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据了解,关于规范类券商资格申请的有关规定也正在加紧修订中。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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