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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为迟到的废除罚款指标叫好

  又见交管部门废除罚款指标,又是赢得舆论的一片叫好之声———这次的主角是“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该局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武汉的值勤交警不再将违法纠正量作为考核标准,这就“意味着以前体现交警管事率的每天纠正违法15起的执法量,将成为历史”。

(《楚天金报》1月22日)

  显然,在没有决定废除当地交警的“罚款指标”之前,有关部门是不会公布“每天不少于15起”这个数据的。因此,虽然以前“驾驶员和市民对交警是否有罚款任务,存在诸多疑问”,但疑问也仅仅是疑问,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也就是说,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之下,市民对于交警的“考核标准”事实上无法评议,无法监督,更无法通过有效表达意见来进行制度改进。在很大程度上,“罚款指标”纯属有些部门的一项内部制度,甚至只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潜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彼此心照不宣,而受其影响的市民却完全不知情。但他们却可以切身体验到从“执法”向“执罚”的异化,因为他们就是“执罚经济”之下的具体承受人。

  到了交警罚款指标终于“将成为历史”,有关部门也就不怕承认,亦不怕公开这条原本十分忌讳的内部规程。武汉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甚至公开批评“以往路面值勤交警每人每天有不少于15起的违法纠正量”,并指“这一规定无形中让路面值勤民警有完成任务的认识,进而一定程度影响路面执法”。当然,这种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突出新的“考核标准”,彰显一下改革的政绩,所以批评得委婉而恰到好处。事实上,“罚款指标”之弊端何止于“一定程度影响路面执法”?且不说每天的交通违法量根本无法科学预测,因而每人每天不少于15起的违法纠正量未免太过荒唐,单从“指标”的制定上,其实已经凸显出“执罚经济”的利益诉求。沾染了自身利益的执法,注定了无法保证不偏离公平与公正的法治轨道。

  交警也好,其他执法部门也好,在法律上都是拟制的“被授权之人”。公民通过立法授予这些执法部门在公共事物管理上的权限,意在使这些权限能够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全民福祉。显然,执法的理念首要的要求便是“执法为民”而不是“执罚为己”或“执罚为官”;而执法的公平还要求执法者必须全面执行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从有利于自身或有利于本单位出发进行所谓的“选择性执法”。

  交通违法行为无疑应予以纠正,这是执行交通法规的必然。但请那些依然规定“罚款指标”的交管部门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看仔细些,该法第86条如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部也于2003年8月专门发出通知,严禁各地向公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凡有违者“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为国家立法所明令禁止的“罚款指标”,在武汉市竟然一直存在,且至今其废除都还是个“将来时”———我们如何能为它叫好?又有谁应为武汉交警的“罚款指标”承担负责?于武汉之外,违法的“罚款指标”可还有其踪迹?

(责任编辑: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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