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频道 > 国内财经

国内首个劳动合同范本诞生 "霸王条款"该退场了

  国内首个“注解式”劳动合同文本25日在上海诞生。这一上海首次推出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矛头直指一些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

  缘起:“霸王条款”太“霸气”

  上海市有关部门调研掌握的情况表明,上海众多劳动纠纷的产生,根源在于当事人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法。

  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上海市总工会前不久一项抽样调查显示,近38%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调查表明,一些企业对于劳动时间、岗位、报酬等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或者在其合同文本里语焉不详,或者对一些无理规定摆出一副“我定下规矩,你签不签随便”的“霸气”姿态。前者常见的有“劳动报酬视具体而定”“工作岗位按企业需要调动”等语句,后者则有“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员工不得拒绝或请假”“女职工进入公司两年内不得生育”“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等条款。

  情况表明,由于一些企业“自订”的劳动合同缺乏工会参与,劳动保障部门很难监督,加之违法成本低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免受到侵害。

  出炉:政工企联手编制

  针对上述情况,自2006年起,上海市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联合编写了《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简称《解读》)。

  《解读》涉及合同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14个部分,共41项条款。这也是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政府、工会、企业)联手,向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予以指导,以提高识别能力,帮助他们免遭“霸王合同”侵害。

  意义:减少不必要纠纷

  引人注目的是,这一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一份供劳资双方“套用”的强制性文本,而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在有关的条款后附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将条款涉及的内容和应用方式以注解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展示,从而指导、帮助双方自主确定合同内容,减少无意义的协商和不必要的纠纷。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范本的形式将帮助广大企业与劳动者正确认识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劳动合同协商的实效,促进双方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劳动合同,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据了解,这一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全文已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12333.gov.cn)上公布,有关部门近期还将印发大批手册,向全社会推广。新华社

  解读《解读》

  《解读》在体例上共分为合同的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十四个部分,共四十一条。

  《解读》规范了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3、关于企业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问题。

  《解读》在条款中明确:企业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同时在“使用提示”中标注:确实是因为工作需要;调动的理由确实存在而且是合理的;要告知职工。

  4、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5、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解读》在条款中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在“使用提示”中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工资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和签收形式。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规定及相关的最低工资规定。祝炳俊

  示例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责任编辑:王燕)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