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向来是管理部门监管的重头,是否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关系到寿险公司乃至整个市场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指标,经这一指标测算下的国内寿险公司大都处于偿付能力不足或濒临不足的状态,但是,这种所谓的偿付能力不足并没有阻止寿险公司平稳运营且连年盈利的步伐。
中国的保险市场自形成以来,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市场成熟度不高、资本运作不完善等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但在看到一个新兴市场不成熟不完善一面的同时,不能忽略这个市场所潜在的巨大能力,潜在偿付能力则来源于此。监管部门在制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时不能忽略新兴市场这一特定的市场环境。
巨大的潜在需求促使寿险业呈现膨胀式的发展趋势。从图1中可以看出,新兴市场下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主要指保费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成熟市场环境下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我国是新兴市场国家中最具规模与潜力的市场之一,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购买寿险保单的能力日益提升,寿险保费收入一直处于攀升状态,增速明显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见图2)。同时,国内寿险保费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还远低于居民新增金融资产所占的比重,并且居民新增金融资产与新增保险资产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说明寿险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寿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用一个三角形来形象地描述,即呈现出膨胀式的发展趋势,而发达国家接近饱和的保险需求导致的却是梯形乃至于长方形的发展趋势。
新兴市场下这种巨大的潜在需求无疑为寿险公司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因此用成熟市场的偿付能力标准来约束处于高速增长期的中国寿险业显然是不适合的。
寿险公司偿付压力期滞后,一定程度上缓解偿付危机。目前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客户群平均年龄约为40岁,以我国居民平均寿命72岁的标准计算,领取死亡保险金的平均时期是在三十多年后,而养老金领取的高峰期距今也有二十多年,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偿付压力期至少要在二十年后。
从寿险公司现金流的角度出发,偿付能力是指使寿险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满足未来某时刻的现金流出,偿付压力期的滞后意味着给了寿险公司更加充裕的时间进行资本的运作以实现保值与增殖,时间越长保险公司的资本就越具有增殖能力,而保险公司也就拥有越强的潜在偿付能力。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由于其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它们的客户群年龄分布较分散,偿付压力期平均,就目前而言偿付压力也较大。因此,对新兴市场中的寿险公司仍用这种苛刻的偿付能力标准来要求,是对其发展的一种制约。
但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二三十年后,也就是偿付压力期到来的那一刻,新兴市场条件下的寿险公司有可能会面临一次更加严峻的偿付能力大考验。(王倩)
作者: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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