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小的变化,却蕴藏深意。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了一个小的变化,其中第8条规定:“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而2001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这一变化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将来也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对此,有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这是监管层在为将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作准备。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出,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不仅面临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囿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
    “虽然监管层开了政策的口子,但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就能做股票承销业务,因为按照目前的情况,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展股票承销业务的条件,没有保荐资格和保荐代表人,无法和证券公司竞争。”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说。
    他指出,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相比,劣势明显。首先是人才方面的劣势,信托公司本来在投行业务方面整体而言就不具人才优势,信证分业加上多年的整顿,信托公司的大多数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早已投靠证券公司,或作鸟兽散。其次,信托公司缺乏分支机构作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供给和业务支持平台,而证券公司的所有证券营业部都可以成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供给和业务支持平台。另外在国债承销、企业债券承销方面,信托公司的资金实力、人才、营销网络方面均处于劣势。另外,信托公司处于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协调成本也比较高。
    “信托公司以前也有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但做这项业务的信托公司寥寥无几。这一点已经表明,信托公司在股票承销业务方面很难开展。但既然政策允许了,也不排除个别优势信托公司重新杀入股票承销的阵营。”这位人士说。
    据了解,信托公司和证券业务渊源很深,现在很多证券公司都脱胎于原来的信托公司证券部,重返证券业也是众多信托公司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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