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银监会指令,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3月1日起,中国国内和国外商业银行将被允许在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将是1997年以来的首次。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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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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