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原则上应当全部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该通知规定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通知要求,从事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包括现有不良债权基本情况、下一年度拟对外转让债权及拟转让债权回收情况预测。 另外,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发改委备案。(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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