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首批试点,标志金融混业再次迈出关键一步
本报记者昨日获悉,民生等六家银行已向银监会提交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目前正在等待审批。这是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的首批试点。
一位接近民生银行高层的人士证实,该行已经向银监会提交相关申请,预计能在3月初获得审批。某上市国有商业银行高层同样表达了上述意思。
上周末,银监会刚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业务,对于银行本身以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在此《管理办法》中首次列明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条件,其中包括:必须是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最近一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的商业银行;或者是境内注册、主营业务为制造或销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等等。
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副总经理王人风认为,类似要求使得几乎只有银行才有资格作为主要出资人。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备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
此前,由于政策所限,商业银行大都以间接方式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即经过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应收租赁款。但这其实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为了绕开限制,去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宣布以9.65亿美元现金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00%已发行股本,成为1997年以后中国第一家入股租赁行业的商业银行。
自2000年金融租赁行业开始重组整顿以来,银监会也没有再批准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目前中国境内仅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子租赁公司自2000年停业整顿以来,至今没有重组成功,未能获得重新登记;另有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纪、西部)也因种种原因先后被停业整顿,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苏、河北、外贸、山西)尚在谨慎低调开展租赁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将为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标志金融混业再次迈出关键一步;但另一方面,此举将使原有金融租赁公司生存空间更为狭小。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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