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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权利非认沽权证 大冶特钢提醒投资者慎重

  □本报记者 王宏斌

  针对个别投资者混淆了认沽权利与认沽权证的概念,导致错误行权并发生损失,大冶特钢今日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准确理解认沽权利的含义,并慎重行权。

  根据股改承诺,大冶特钢第一大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向投资者派发的是认沽权利。

大冶特钢董事会在公告中特别提醒,认沽权利并不同于认沽权证,目前市场上的认沽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认沽权证的投资者在操作中可以选择交易或到期行权,因此其申报指令包括交易指令和行权指令。而公司此次发行的认沽权利是不上市交易的,投资者只可以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因此申报指令就只有行权指令,发出申报指令就意味着选择行权。

  大冶特钢认沽权利的行权日为2月7日至3月8日。在此期间,每行使1份认沽权利,就意味着以3.80元的价格卖出1股公司股票给新冶钢。而昨日大冶特钢收盘价为7.98元,以此计算,投资者每行权1份,就导致每股损失4.18元。

  大冶特钢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特别提醒持有认沽权利的投资者应慎重行权。虽然新冶钢赋予流通股股东行权的权利,但根据目前股票市价的情况,建议投资者在股价高于3.80元的情况下不要行权,以免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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