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申请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近一季资产管理规模须分别不少于20亿元和200亿元
    继上周证监会召集部分机构投资者聚集北京讨论证券行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准入门槛、投资范围等相关细节之后,与会机构投资者日前收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展开内部讨论,反馈意见将上报监管机构。
    资格标准明确量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基金公司申请QDII的量化条件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2.5亿元(人民币,下同)、净资产不少于3亿元,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或等值外汇资产。其中,管理的资产包括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经过去年的爆发式增长,很多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业内人士仍表示,对于基金公司而言,3亿元的净资产仍然是非常高的门槛。目前,大部分基金的注册资本在1亿~2亿元。
    除基金公司外,征求意见稿定义的证券行业QDII还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申请QDII的量化条件包括:已通过证券业协会评审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经证监会批准已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或等值外汇资产。其中,管理的资产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境外资产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QDII必须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员。具体条件包括受过境外经济、金融、投资高等教育、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获得相关专业职称(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等)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从业经历的投资、研究人员不少于3名。
    分析人士称,在境外投资管理人员方面,合资基金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可能有先发优势,外资股东往往会在合资公司中安插有丰富境外投资经验的原下属员工。一些内资基金公司则需要直接招聘或通过引入外资股东的间接方式配备境外投资人员。
    投资顾问须“负责”
    业内此前一直在争论QDII产品的投资决策权的最终归属。如果投资决策权由境外投资顾问把持,那么QDII将依然难以培养境外市场的投资经验。如果由QDII独立判断,其经验又远不如境外投资顾问丰富。
    征求意见稿将境外投资顾问定义为: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QDII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具体条件包括,经营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投资顾问全权负责投资决策的,由于其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资产受损,投资顾问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设额度规模上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等方式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此前,华安基金公司的QDII产品以私募形式募集。
    QDII在产品发行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额度。征求意见稿规定,QDII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并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正式生效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基金、集合计划持续营销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证监会批准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并应当遵守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和投资限制。
    此前,和银行业QDII相关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央行、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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