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科苑集团这一证券市场又一惊人的造假案例“浮出水面”。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证券市场,造假者为何屡屡得手?专家指出,根本在于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让违法成本高于“收益”。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将未收回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银行借款未入账,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信息……
财经评论家侯宁说,用“触目惊心”已经难以形容科苑集团的一系列连环造假事实。
在经历了银广夏、东方电子、中科创业、猴王集团、蓝田股份的造假事件之后,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尴尬的“典范”。而这种尴尬背后,伴随着一连串严肃的问号:这样的企业缘何能堂而皇之上市?募集资金为何能肆意滥用而乏人监管?中介机构的审计和监督何以形同虚设?造假的背后究竟有多少不光彩的“利益输送”?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认为,科苑集团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它集中反映了目前中国证券执法仍需提高的方面: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
令人不解的是,直到今天,除了深交所的公开谴责,科苑集团并未为其造假行为付出任何实质性的代价。实际上,中国证券史上类似的滞后监管和处罚并不在少数。如今,这种滞后又在科苑集团身上重演。
“由于事过境迁,滞后的处罚不能达到其应有的警示和社会效果。”罗培新说。
罗培新认为,监管的及时性是衡量监管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既表现为对低层次证券争端处理的速战速决,也表现在对重大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的快速反应。
除了监管和处罚的滞后外,证券违规违法的成本过低恐怕是更为关键的原因。
曾在中国证券市场名噪一时的啤酒花事件,违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令人瞠目。这家公司因虚假陈述等原因而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但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高达3666倍。
反观成熟市场,有统计显示,被纳斯达克摘牌的上市公司高达约7000家,远远超过目前挂牌的上市公司数量。而在中国,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因为造假而在市场中“消失”。
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2006年6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虚假信息披露、“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意味着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严重不平衡状况,已经开始改变。对于在造假行为中屡受伤害的投资者和市场来说,这种改变让人欣慰,令人期待。
(据新华社合肥2月13日专电记者潘清刘宏鹏卢尧)
作者:记者潘清刘宏鹏卢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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