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公布的有关股指期货 的券商介绍经纪制度IB草案极有可能将作重大修改,目前新方案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除创新类券商外,其他规范类券商只要获批准,也可通过IB业务参与股指期货。
据透露,有关监管部门在去年7月底以口头通知称,未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目前阶段只有创新类券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IB业务有望适时扩大到规范类证券公司。为防范和隔离风险,便于客户交易,今后证券公司通过IB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将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而期货经纪公司则可以“一对多”。也就是,今后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做IB业务,而一家实力强且持续经营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由多家券商为其代理IB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公司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
此外,新方案将对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有关券商、期货公司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风险控制将由期货公司负责,由中国证监会对介绍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据了解,该方案可能还规定,券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不承担对客户的风险控制职责。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同时券商及其营业部应当协助维护期货行情和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期货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协助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或者结算资料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忠实履行通知客户的义务;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应当取得客户签字确认。
部分期货公司反映,制约该方案顺利实施的仍是券商与期货公司的佣金 比例返还问题。为防止恶性竞争,业内市场人士希望中国期货业协会能制订最低的行业佣金比例。(申林英)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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