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李 坤
    本报讯 由于2月7日以来,个别投资者因不了解认沽权利的含义,出现了误行权的行为,从而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自2007年2月16日起,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不再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系统直接行权的功能,即自该日起投资者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行权;如投资者需要行权,可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直接联系,在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由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向深交所申报,办理行权手续。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同时再次提醒投资者,截至此次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大冶特钢股票的收盘价格为8.48元。参照这一价格,投资者若行权1份,所持有的1股大冶特钢股票将被出售,即相当于将市价为8.48元的股票以每股3.8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会导致投资者每股股票直接损失4.68元。
    其实,大冶特钢已经分别于2007年2月9日及13日分别作出重要风险提示并直接建议投资者切勿在当前市场价格远远高于上述认沽权利行权价格的情况下行使认沽权,以避免造成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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