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2006年,各保监局派出1124个检查组共15455人次,对2635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检查产险机构1122家,检查覆盖率38.12‰;检查寿险机构894家,检查覆盖率45.50‰;检查中介机构619家,检查覆盖率254.31‰。
各保监局共对409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429家次行政处罚,同比增加0.23%。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64人,同比增加88.24%;罚款1498.75万元,同比增加4.38%;吊销许可证6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项;警告109家机构和175名相关责任人。
按机构分类,受处罚的各类机构中,产险机构占58.51%,寿险机构占24.24%,中介机构占17.25%。
从受处罚相对数量看,每千家分支机构受处罚比率,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12.78,寿险公司平均水平为3.53;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0.16,寿险公司平均水平是0.03。
此外,各保监局对648家机构及个人实施了790家次的其他监管措施。
其中,进行监管谈话424人次,下达监管函451份,予以通报批评34家次。
二、查处的主要违规行为 (一)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问题。共有112家次涉及此类行为,占比26.11%。一是业务数据不真实。表现为虚假注销保单、制作阴阳单、违规批单退费、扩大赔案损失。二是财务数据作假。表现为虚增保费、虚列
佣金
支出、虚增营业费用等。三是资金账外运行。表现为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坐扣、截留保费。
(二)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问题。共有97家次涉及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等非理性竞争问题,占比22.61%。一是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等手段变相降费。二是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费率。三是滥用无赔款优待等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变相下调承保费率。
(三)误导消费、同业诋毁问题。共有59家次涉及此类行为,占比13.75%。一是私自印制带有误导内容的宣传材料。二是营销员解释条款时夸大承诺收益。三是培训中使用误导性材料,宣传和展业时进行片面宣传、诋毁同业。
(四)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共有113家次涉及此类行为,占比26.34%。一是虚开中介发票、虚假批退。二是财务数据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三是违规开展业务。如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异地展业等。
(五)团险业务管理漏洞问题。共有16家次涉及此类行为,占比3.73%。一是长险短做,违规退保,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二是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三是超龄承保,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保险责任。
三、受处罚人员情况及行为特点 2006年,各保监局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个人的处罚力度,共对273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比增加58.72%。其中,责令撤换64人,同比增加88.24%;对34人罚款118.03万元,罚款额同比增加14.82%;警告175人,同比增加52.17%。
上述人员中,从人员的身份性质看,高管人员达179人,占比65.57%,其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151人,中介机构28人。
从人员所属机构的类型看,产险从业人员占54.60%,寿险从业人员占30.68%,中介从业人员占14.11%。
从人员所属机构的层级看,保险公司分公司35人(其中高管7人),中心支公司70人(其中高管61人),支公司86人(其中高管65人),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52人(其中高管18人);保险中介机构29人(其中高管28人);社会人员1人。
受处罚高管人员主要涉及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漏洞和违规失察甚至默许。四是妨碍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在机构设立和高管资格申请资料中造假。三是放任非理性竞争行为。来源:中国
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