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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春节“加班费”

  春节长假,您加班了吗?您是否拿到了足额的加班费?如果在3月份发工资前还没有拿到足额的加班费,或者加班费被无故克扣,您可拨打省劳动监察总队的举报电话或当地劳动监察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春节长假一过,不少地方的劳动部门发出了这样的温馨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大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人们可领到至少3倍的日工资,初四至初七加班则可获得至少2倍的日工资。但笔者冒昧地问一句,如果没有拿到加班费,你敢举报吗?记得去年春节,新华社记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有近七成的节日“加班族”表示,即使拿不到加班费,也不愿和公司较真。

  “加班族”们忍气吞声的态度其实不难理解,历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都处于弱势。有言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自己的饭碗攥在别人手上,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加班费再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此等刀俎鱼肉的利害计算,“加班族”们自然感同身受。

  但笔者想说的是,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坐等投诉的态度过于消极。从法律上讲,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打工一族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企业拖欠或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小算盘”,“加班族”对加班费不愿过分认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问题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岂能因为没人投诉而成为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在民法中,司法部门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而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肩负着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责,这要求它必须主动积极地实施法律,岂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坐等上门被动工作呢?

  人们常说,法律是公民的“保护伞”。可伞就放在眼前,却无法用来遮雨挡风,这其实比没有伞更让人感到绝望。长此以往,这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失去对规则的敬畏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今社会种种知法违法、违法难究、执法不严现象的根源就在于此。

  有人将法律的尊严比做鲁迅笔下的“路”——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法律与尊严本是互不相干的两个词,只是世上有太多的人不把法律当回事,这才有了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提法。

  较真春节“加班费”,不单单是维护“加班族”的权益,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唤起人们心底里那份对规则的敬畏感。我看各地劳动部门有必要组织一次大检查,主动出击去查查有多少企业无视《劳动法》,让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不给钱或少给钱。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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