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有“加班确认”意识
晨报讯 (记者 雷嘉) 韩先生春节前接管的一个项目必须在3月1日之前完工,他觉得工期紧张,春节长假里主动到公司加了4天班。昨天是正式上班第一天,他装作无意地问老板有没有加班费,没想到老板正色回答:“又不是我让你加班的,怎么会有加班费!”据记者了解,类似韩先生的经历不算偶然,熟悉《劳动法》的专业律师提醒:如果必须加班,又想获得加班费,劳动者最好事先得到老板的“加班确认”。
长假前3天“三薪”、后4天“双薪”的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这不意味着所有长假加班的人都能领到加班费。针对“主动加班”问题,主攻劳动纠纷的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光远提醒劳动者,加班费属于企业预算中劳动力成本中的一部分,加班无论是由企业启动的,还是劳动者个人启动的,其加班费发放下来的前提是:加班要得到企业的确认。
如果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之前启动了加班,就要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执行确认加班、执行加班、发放加班费的流程;如果是个人启动加班,最好提前得到主管上级的确认,书面或口头的确认都可以。没有事先得到确认,“主动加班”要想拿到加班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据郑光远律师介绍,在加班的确认管理方面,美国和欧洲企业做得比较规范。欧美企业通常没有义务加班的传统,必需的加班需要提前申请,并得到主管上级的批准。而在中国的多数中小企业,加班管理还不够规范,劳动者需要树立维权意识。如果老板交代的工作期限太过紧张,而企业又没有加班费制度,可以向老板申请延期交工。 (责任编辑:魏喆) |